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收购资产情况的概述
1、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收购的资产为《奉新县金源钾长石矿》采矿权,该采矿权经协商作价620万元,公司以496万元的价格收购该采矿权80%的权益,该资产尚未经评估机构评估,实际转让价格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确定,但转让价格最高不超过496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2、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收购资产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不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 称奉新县金源钾长石矿厂(普通合伙)
2、注册号360921310001988
3、主要经营场所奉新县甘坊镇上村村
4、执行事务合伙人兰晶太
5、合伙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6、经营范围长石露天开采、销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2月3日止)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2.《奉新县金源钾长石矿》采矿权是甲方依法申请设置且采矿权真实、合法、有效,甲方合法拥有该采矿权所有权和处置权。
3.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221.3822万元。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就《奉新县金源钾长石矿》采矿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声明情况
1、《奉新县金源钾长石矿》基本情况奉新县金源钾长石矿区位于奉新县城(冯川镇)260°方位,直距54公里处的甘坊乡金洞村境内,东至奉新县县城(冯川镇)公路运输距离64公里,北距甘坊乡集镇5公里,区内由林区公路及乡村级公路与奉新—铜鼓,棠浦—上富主要交通线连接,交通运输条件便利。
(1)采矿权名称《奉新县金源钾长石矿》
(2)采矿权中心地理坐标位置东经114°50′04″,北纬28°37′24″。
(3)采矿权证号c3609002010037130057693
(4)采矿权面积0.468平方公里
(5)采矿权矿种长石
(6)采矿权资源保有储量62.37千吨
(7)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限2011年5月3日至2013年2月3日
(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2010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17日
(9)发证机关江西省宜春市国土资源局
2、甲方合法拥有上述采矿权,甲方承诺上述采矿权情况真实、有效,且未设立质押、担保等影响采矿权处置的事项,甲方完全拥有上述采矿权的处置权,权力清洁,无任何权属纠纷。
(二)乙方声明情况
3、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是合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支付转让款能力的实体。
(三) 采矿权转让
4、采矿权作价甲、乙双方依据采矿权的面积、矿种、资源预测等因素,参照其它采矿权的交易价格,同意作价620万元(今后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评估后的作价不得高于620万元,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矿权转让价款
甲方自愿将该采矿权权益的80%以人民币49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甲方保留20%的权益。协议履行后,甲方同意将该采矿权所有人变更为乙方。
6、转让价款支付
(1)转让价款分三次付清协议签订后5天内支付100万元(¥100万元)。采矿权所有人变更到乙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再付300万元(¥300万元)。余款在采矿权所有人变更到乙方后的六个月后付清,即96万元(¥96万元)。
(2)甲方指定乙方将上述款项汇入下列账户
户名兰晶太开户行奉新县甘坊镇农村信用社
帐号6226820015300364255
(3)乙方转让款付清后,甲方只向乙方提供收据;如税务及其他部门需要本次交易的发票,发票税费由甲方承担。
7、采矿权的变更登记
甲方应在收到首笔款后的十天内开始办理采矿权所有人的变更登记工作,采矿权所有人变更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给予积极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其它约定
8、采矿权区域内的矿藏应走深加工、高附加值的开发之路,充分利用其价值。
9、采矿权区域内的矿藏开发由双方成立合资公司进行运作,合资公司在本转让合同生效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成立时注册资金400万元,甲方占20%的股权,乙方占80%的股权。合资公司的主要工作是负责采矿权区域内矿藏的开采、加工、开发利用。
10、为了保护好甲、乙双方的利益,甲方必须保证该采矿权所有人变更到乙方名下。如变更不成,甲、乙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仍然有效,乙方按协议仍然享有该采矿权80%的权益。因变更不到位,乙方暂不予支付后续款项,待变更完成后,款项按协议予以支付。
(五)违约责任
11、乙方的责任
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第6条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转让款(以银行进账单日期为准),每逾期七天,违约方需按支付价款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12、甲方的责任
(1)甲方若未按本协议第7条的期限如期办好采矿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每逾期七天,甲方按乙方已支付价款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承诺其采矿权真实、合法、有效,未进行质押、担保,拥有完全的处置权,无任何纠纷。若今后因上述原因产生纠纷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3、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宜春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签署、生效及其他
1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为不可撤销协议。
1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收购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资产的目的是公司发展锂电新能源产业的需要。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