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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采购的独立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47
核心提示:**采购是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采购法》是保障**采购顺利进行和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道重要屏障,它关系到

**采购是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采购法》是保障**采购顺利进行和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道重要屏障,它关系到国家法律意志在**采购行为当中能否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实现的保障。**采购的过程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和正义”。虽然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但是**采购具体的正义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才能为大家所接受。而这个机关就是集中采购机构和他的监管机构。而集中采购机构只有独立才可能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能,**采购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采购法》第61条规定:“**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这是法律对**采购独立性的经典描述和概括。**采购的独立性不仅仅表现一般的机构定位上,更多地体现在具体的职能上,如对集中采购机构而言,就有负责**采购人员的**、**采购操作规程的制订和负责接受**采购项目的委托(详见国办发[2003]74号文件)。
  **采购独立的重要性
  **采购独立本身并非是目的,而是实现公正的工具,集中采购机构独立,尤其是独立于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它最终的目的是确保另一项价值的实现——**采购工作人员公正无私的依法采购。**采购独立不过是自在自为的物质表现形式,集中采购机构存在的价值在于追求正义和理性,独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以追求正义和理性的为目标,这是它的内在的价值和冲动。**采购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公正走向正义的必经之路。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采购独立的重要性,它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个**利和国家权利对抗矛盾的根本方法,这就是我们为什么《**采购法》要求**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独立的根本的原因。
  但是现实往往是出忽意料的,《**采购法》所要求的目标现在正是面临着独立难的问题。《**采购法》颁布6年以来,在我国的**采购实践中,**采购受到干预的情况比较严重,对**采购的公正执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集中采购机构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仍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具体表现在:**采购活动中管采不分或职能交叉的现象依然严重,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执行操作的权力受到干扰,面对如此种种的问题,不由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为什么好的制度却被抛弃,坏的制度却可以得意滋生?真要实现**采购的独立,怎么独立?向谁独立?如何独立?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独立的**采购资源
  **采购独立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采购法》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而且全国一些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也是这样设立的,但仍然有为数不少的省市还是依然故我,由财政部门管理和实施**采购全过程,导致一些省市原本已经独立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也“回归”财政了,这种做法是对法律的蔑视和挑战,同时也无端地否定了**采购的独立性,因为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的实质上就是**采购的独立。**采购的独立,必须有人有机关去独立的行使这个权力。这就必然涉及到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采购工作人员的独立等问题,他们是“**采购资源”,即一切用于实现**采购公平正义的人、财、物组成的有机统一体,“**采购资源”主要由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机构、操作权、监督权、**采购**、**采购财政、**采购人才7个方面构成,“**采购资源”要独立,那么构成它的7个要素也必须独立。
  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目前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只能是机构本身的独立。而不享有独立的操作权;第二种观点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应该包括机构和操作权的独立。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我国,集中采购机构除了应该有独立的机构、独立的操作权、独立的财**等,连同他的监管机构亦应该独立,所有**采购资源都和集中采购机构有着割不断的渊源,因而应该是充分的独立。综合上述观点,**采购独立性的划分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在确立**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性的时候就不能不具体的考虑各国的宪法。我国的宪法在第126条,131条中明文的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不受任何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因此在把**采购独立性定位于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机构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的,这种划分有他一定的实际和指导意义。从法理上看,**程序中的操作权从来就不排斥监督权,那么**采购中的操作权和监督权应该是矛盾的统一体。我们知道有权力就会产生权力的滥用,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必然的腐败,所以在行使操作权的同时必须有一种和操作权是同一个权源的权力去对其产生制约和监督,也就产生了监督权。在**采购实践中,**采购的独立性的优越性是可见的,操作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的,那么问题则相对就少一些,如果没有分设或者没有充分的独立性,那么暴露或隐性的问题则很多,如某省**采购中心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案件,某市**采购中心发生腐败窝案等,恰好说明操作权和监督权的重叠。而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是享有特定检察审计权力的部门,他的职权范围远远大于**采购监督权的范围,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仅仅是他们检察、审计的一小部分而已。《**采购法》第68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采购进行审计监督。**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各当事人有关**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该法第69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国家***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很明显,审计监督是一种对经济活动、经济效益的监督过程,而监察监督是对国家公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监督。并不是对**采购过程的执法监督,应该是一种事后的监督。而这种监督不会影响**采购的独立性,也和法院、检察院要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纪委监察部门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情况是同一个道理。但不能把二者相混淆。目前,由于供应商的“举报“,在一些地方经常出现一些其他权力部门介入某项**采购项目,妨碍了**采购的独立执法,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理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采购的独立,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机构,那么理所当然操作权和监督权是独立的。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国家就是人们通过契约的形式组建而成的,为了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的运转,就需要对各种国家的权力进行制衡。这就是“分权理论”,而西方国家典型的分权理论就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行**三种权力相互分立,相互监督制衡。我们的国家实行的是议行和一的体制,国家的权力是分工而不是分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是有全国人民****即立法机关选出的,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所以在这个层面上来说,**采购的操作权和监管权实际是由立法权产生的一种亚权力。
  古语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意谓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最能运用法律的**采购**,如果不能够独立,他们就不可能忠于法律忠于正义。美国的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做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在是法官了。”既然**采购**是独立的法律执行者,那么他们只服从法律。作为他们的生活来源保证的薪水也应该是独立的以一种稳定的高薪水的形式由固定的部门给予发放。人总是生活在现实的生活中的具体的人。**采购**也有人性自私的一面。如何能够使他们抛弃自私,而以一种超然的身份行使裁判。想最好的办法就是使他门没有后顾之忧,而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的基础就是稳定的收入,受人尊敬的地位。汉密尔顿曾说过:“就人类的天性的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法律总是落后于时 代的,为了使**采购队伍不时的注入新的血液,提高他们的使用法律的能力。我们必须不断的给其输入新的生命力——**采购人才。而作为**采购人才的任用提供机构也必须是独立的。但是我国的现实中,**采购机关成了广大的离职干部,退伍转业军人的栖身之处。对于他们来说都是法律的门外汉,但是他们却要从事一项需要专业的人士才可以完成的事业,这怎么可能产生公正。
  解决了**采购谁独立的问题以后,接下来就应该确定具体的**采购法独立对象的问题了。我国《**采购法》第14条明文规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不受任何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但光是这几个方面是不够的,而应该向一切可能干涉到操作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独立。其中面对我国的现实,认为作好向行政机关,地方保护势力,媒体三个方面的独立是当前的重点。
  排除对**采购独立性的干扰
  分权学说的创始人孟德斯鸠曾经在起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讲到:“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我们知道立法权实质上是一种**,而行**的实质是一种压迫,如果**采购的操作权不能独立于行政机关,**采购就会成为行政机关的工具,甚至连自己也可能成为压迫的对象,受压迫者是无所谓自由的,连自己的自由都无从保障,怎么去保障**采购的公平和正义。
  地方保护主义势力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产生的一种市场障隘。它是指为了一个小集团的利益,各种势力相互勾结,从而达到满足自己的私利的目的。地方保护主义势力在我国是大量的存在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是不允许这种势力存在的,这种势力的存在,无疑对**采购正常运行是一个大障碍。我们知道在我国的集中采购机构的财政,人事的大权都是把握在地方的**和地方党委的手中,而地方**和党委有偏偏是地方保护势力的后台,所以这就为这种坏势力的生长埋下了恶种。因此**采购机关必须改变这种寄人篱下的生活方式,否则**采购的目标和原则终难实现。
  媒体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有了媒体可以加速信息的流通,也可以加强媒体的对大众的监督,但是媒体是具有导向性的,这种导向性也就是对事物的评价标准,但是媒体的评价是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的,有时是正确的但是有时却是错误的。这就可能出现“媒体审判”的恶果。**采购机关迫于媒体和大众的压力而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和法规去实施和监督。
  构建我国的独立的**采购体系
  **采购的人事制度至今还是控制在地方党委手中,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可以借助当今新一轮机构改革的春风,由国家成立**采购局,统一考试择优录用**采购**,由国家**采购局的人事部门直接管理,垂直领导。
  面对地方**把持**采购财政的现象,可以由每年的国家的财政预算中统一的划拨,或者按照各地的生活水平由**采购局拟订一定的比例,由地方**每年从上缴的财政中按比例扣除,并发给**采购机关专款专用。
  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监管机构的内部管理的问题,当**采购**在依法实施具体的项目的时候,他必须负责到底,不受任何的人的干预。更不能有由其他权力部门和机构予以干涉。当**采购**实施项目的时候,其内部的管理应该是单一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
  随着我过**采购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随着我国WTO的成功加入,相信不久的将来**采购独立是我国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刘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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