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市场、消化库存等原因,江特电机(002173)与中联重工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约定的销售与原计划有差异。
按照双方原定的《保供协议》,从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江特电机每月确保向对方供给金额为1905.73万元的起重电动机。2011年7月21日,江特电机与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签订了8月份供货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969.3万元,实际履行金额为658.2万元。也就是说,中联重工实际上只履约了67.9%。
对于差异原因,江特电机解释称,《保供协议》为意向性协议,协议约定的金额是对方对公司提出的最高保障供货金额,每月实际签订合同的金额因市场等原因存在不一致的可能;另外,合同金额是对方在上月依据下个月生产情况预测的基础上与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对方因为市场、消化库存等原因,实际交货存在一些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