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格力公司状告广州番禺区财政局和广州市财政局的案件,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这一案件起因于广州番禺中心医院采购空调设备,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虽然报价低于竞争对手,但最后还是铩羽而归。广州格力公司于是愤然将财政局告上法庭
【正文】
作为近期的一个热点,格力空调状告广州市财政局一案,经各大媒体和央视宣传介绍,已经成为进一步推进**采购工作和如何推进的关键点之一。 究竟是广东番禺医院和区市财政局采取了不公正的做法,终于惹怒了著名的格力空调公司,使其不得不象“秋菊打官司”一样坚决讨个说法;还是格力公司拒不承认自己投标的失误,不懂得被废标的基本道理,为扩大宣传而无理取闹? 作为一个业内人士,虽然不知道内情;但就已经公开的各种信息,觉得还是应该做一个初步的分析,以正视听。
第一个问题,广东番禺医院的这次**采购招标投标,是不是“阳光采购”?
似乎,在采购招标和代理一方有个观点,我们公开招标,而且,都是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的,结果是评标专家们提出的,应该是“阳光采购”。 笔者试图找到有关的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通知,进行一下分析。不料,现在比较难的直接从代理机构(广州市**采购中心)的网站上找到有关信息,只能从其他的方面寻找。 初步感到:此项招标投标是存在疑问的:
根据找到的GGPC-[2008]324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广州市**采购中心2008年9月28日): 其采购人是【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筹建工作办公室】。笔者怀疑:这是一个不很确定的临时机构。查询其他资料,我们可以得知:该广东番禺医院,是该市最大的医院项目, 【番禺中心医院是广州市番禺区斥资四亿元建造而成的重点工程,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医院设置床位1200张,日门诊量为5000人次。该中心医院按照广东省现代化医院标准设计,以三甲医院标准配置设备。】(引自2008-10-14 来源:**采购信息报 作者:贾静龙 文章)。一个投资4个亿建设医院的大型项目,到了招标的时候,还未有正式的法人,而是一个“筹建办”,这里面有无不规范的地方?
根据全国人大网站上发布的《招标投标法》释义,摘录: 【第三,招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皆应是依法进入市场进行活动的经济实体,它们能独立地承担责任、享有权利,因为招标人作为交易的一方,必须具有这种能力,才能邀请若干有条件的竞争者即投标人为了争取得到项目而进行竞争。】
而《**采购法》释义则写到: 【本法规定的采购人是指各级****、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批准的社会团体。本法规定的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其购买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生产行为(为制造某产品而购买,不是消费性的),其资金来源多元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市场规律自主经营,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上都不宜将企业纳入**采购范围。同时,我国**采购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将企业公益性采购和投资性采购全面纳入**采购范围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本法确定的采购人,都是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 不知道该医院基建办属于那种采购人或者招标人?
(2)招标公告里面提出,对发生争议的第2子包内容是: 子包2: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器设备采购及安装 采购内容:室外机314台、室内机1198台 最高限价:2220万元 交付使用期:90天内全部完成安装。 应该说是比较清楚的。
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 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供应商,注册资金符合下述要求:投子包1须达***600万元,投子包2须达***1200万元,投子包3须达***200万元; (二)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获得制造商对本项目授权投标的代理商; (三)投标人须具有二级以上机电设备安装资质证书; (四)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制造商2007年以来具有国内医院、地铁、机场、港口、铁路或大型市政工程的设备供货业绩(已完成或正在执行过程中的采购合同均可),且单项供货合同金额必须在***300万元以上; (五)在广州地区有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 (六)所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具有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对此,笔者看不明白的是:明明是医院采购空调,为什么要求的业绩是“医院、地铁、机场、港口、铁路或大型市政工程”,它们和对医院的空调供货什么关系?究竟是需要,还是暗含着对某些供应商的特殊认可? 笔者查询了十几个广州市**采购中心的招标公告,发现对于其他几个涉及到空调的招标公告,在资格要求里面,都明确的提出:“投标人必须为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或其经销代理商”;唯独本项目的招标公告里面提的资格要求是不同的。
看看实际招标投标的情况:
根据有关资料,实际参加投标的一共6家:广州格力;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中建三局二建、广州市美术公司、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公司。除了格力以外,其他都不是空调专业生产厂家或者专业代理。笔者真的不懂,怎么“石油化建”、“水电安装”、”美术公司”和建筑公司也来投空调的标?而其他众多的空调企业无一参与? 无论是国产品牌的广东美的,广东志高,还是山东海尔或者合资品牌的松下、三菱、日立等等均未参加。难道他们会对此不感兴趣吗? 笔者看到**采购信息报上一篇文章《08年度空调行业**十大标》,介绍的全国情况,其中多数在1000万左右。(**采购信息报 时间:2009年1月6日) 最大的一个标是: 河南新乡平原博物馆**空调采购1620万元; 第二大标是“2广东东莞工商局业务大楼空调采购1262万元 ”。
在紧接其后,作者点评说
【点评:广东省**采购规模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空调采购也不例外,作为国内空调企业的集群地区,这里聚集了格力、美的、志高、松下、海信、科龙等诸多厂商。 随着国家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以及对原有空调系统的改造,近年来广东地区千万空调大单时有出现,成为空调厂商关注的焦点。】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比那里第二大的“标”还大,2200万的标,诸多空调企业会不参加竞争? 也许,人们会猜测:是不是这些企业事先得到消息,该项目已经内定,再参加也是陪绑?只有格力,凭借“好空调,格力造”的广告词,自以为是国内“老大”,自以为是,不知好歹的硬要参与? 缺乏空调企业充分参与竞争的结果,也许是过多的代理工程公司参与的结果,最后确定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的“中标价”是2151.1887万,接近原先的最高限价。 **采购的目的之一,是要采购到比市场平均水平低的货物和工程以及服务。看来,此次招标结果不是很理想的。
第二个问题:是否打“*”号的指标不符合要求,就一定“废标”?
目前,许多业内同行乃至监管人员,都知道“不符合打*号的要求,即可直接废标”。 但是,笔者以为,此问题仍应仔细分析,真正理解其含义。 笔者知道的是:中国最早应用打星号的是世界银行**项目。后来,商务部主管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开始使用;由于该办法比较简单、明确地表示出招标人对设备的主要和关键的要求(技术参数),既提示投标人的注意,也有利于评委着重关注和评审,此种办法便逐步在**采购和工程招标中**起来。 但是,可能许多人并不清楚的是,为了使此办法不能与招标投标的法律冲突,商务部注意事先做了两件事: 一个是在宣讲招标投标政策办法的时候,强调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一定注意确切的慎重的确定哪些指标要打上星号,有何利弊。星号的要求的技术指标含义必须十分的明确。星号不是越多越好;过多的星号,导致投标人非常容易被“废标”,最后吃亏的,也许还是招标人自己。 另一个是,在招标文件正式颁发之前,招标人(通过招标代理),要从商务部的专家库中,抽取2名以上的专家,初步审查该标书。审查主要是看其是否科学合理;尤其是看其有没有歧视性;换句话说,加了星号以后,能够满足要求的投标人是否在三个及以上。 因为,《招标投标法》要求投标人在三人以上;我们必须遵循其规定。 如果,加了星号的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只有一家可以满足,则其被认为是有歧视性的,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正的。那样发出的招标文件,应该是不合法的。
第三个问题:对格力事件具体星号问题的初步分析
笔者目前没有看到该招标文件,也没有看到格力对此问题的解释;只能就找到的部分资料初步分析。 根据原告方律师谷辽海先生的文章,即其代理词(在其辽海律师事务所网站上有),该招标文件的引起格力被废标的星号条款是: 【原告的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第二十三页中标有星号的某些技术参数: …… …… 招标文件的一些主要技术参数,即“带有星号的室外机模块化设计,应至少拥有5种不同规格模块(8匹、10匹、12匹、14匹、16匹)并可任意搭配,最大能做到4个模块组合,冷量以2匹为单位递增;单套系统制冷量应满足设计图纸最大系统要求”】 由于律师引用专家再次复审情况,指出连招标文件的页码都没说对,笔者看的更是稀里糊涂。反正能够明白的是:这里的星号涉及到“模块”和制冷量要求。 作为一个外行,笔者无法再深入分析;只能有待这方面的专家了。 但是,肯定的是,这里的星号,究竟规定了什么?起码是不清楚的。所以,第一次评标的时候,专家们没有认为格力不符合要求,从而把它排在第一预中标候选人的地位;所以,第三次复审的时候,7名再次随机抽取的专家,6名认为格力不符合;一名专家认为符合。 设想,如果人们再抽取11名专家,对同样的问题,是不是会有5名专家判定格力废标;6名专家认为不应该废?
再看看广州市**采购中心有关标前答疑会的纪要: GGPC-[2008]324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答疑会纪要(广州市**采购中心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 摘录部分: 【疑问2、《招标文件》第18、23页★变频多联式空调室外机/室内机制冷量负偏差不得超过3%;★机组室外机制冷量可以有正偏差,但负偏差不能超过3%。室内机制冷量可以有正偏差,但负偏差不能超过机组制冷量3%;子包1、子包2的空调设备清单详细写明其制冷/制热量、功率等参数,该参数是否参考某一品牌的数据。 答:该项目是以现行国家建设相关规范为基础,结合业主需求而设计。招标设备技术要求是招标人所需的最低要求,投标人应参照招标技术要求提供自身符合要求的产品。考虑不同品牌的产品差异,允许投标人投标设备制冷/制热量有少量负偏差,但不得超过3%,否则无法保证能达到设计要求,这也是行业惯例。而其他参数,如功率等,只作为对节能机型的参考参照,允许并鼓励投标方提供优于设计参数的产品。评标专家将会在评标过程中进行审核比较。】 笔者以为,这种解释,是对“*”的误解。凡是加了星号的,不允许有偏离,既不允许负偏离,也不应该有正偏离。所以,才会导致人们所说的“不符合星号要求,即被认为是没有实质上响**标文件,因此直接废标。” 笔者也看不懂:空调设备应该是定型的、成熟的产品,怎么这里要求“根据业主需求设计”?怎么会“鼓励投标方提供优于设计参数的产品”? 对于如此不明确的问题,真的不应该作为“*”号条款。 该答疑会纪要最后说: 【此答疑会纪要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文有不一致之处,以此公告为准。 请供应商于2008年11月4日投标截止时间前传真回执给本中心,以确认收到本文件。】 这种做法,也不是有关**采购和法定招标投标的规范程序。 目前,人们还不知道,格力是在什么具体的技术参数上,被认为不符合打星号的招标文件要求的。但是,人们有理由 奇怪:为什么同一批专家,在第一次评审时不认为有问题,而非专家的采购人(医院基建办)却能看出问题?为什么第三次抽取的7名专家,有6人认为格力不符合要求,但是有一名专家认为符合要求? 个人看法,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本文的中、下篇,拟探讨有关深层次的问题,待写)
附:广东番禺医院 空调招标公告
2008年 324号
加入日期:2008.09.27
招标编号: GGPC-[2008]324
截止日期: 2008.10.29
招标代理: 广州市**采购中心
所在地区: 广州市 广州市**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筹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现就以下**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邀请合格的国内投标人参加投标。
有关事项如下:
一、招标项目简介(一)项目名称: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二)项目编号:GGPC-[2008]324(三)采购内容:见下表。 子包 名称 采购内容 最高限价 交付使用期 1医技楼变频多联空调器设备采购及安装 室外机33台、室内机398台 1099万元 合同签订后90天内全部完成安装。 2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器设备采购及安装室外机314台、室内机1198台2220万元合同签订后90天内全部完成安装。 3住院部风管机空调器设备采购及安装 单元式风管机549台 327万元 合同签订后60天内全部完成安装。 注:投标人可对其中一个或几个子包进行投标,可兼中标。子包是投标的最小单位,投标人应对同一子包的全部货物和服务投标,评委会分包评标。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供应商,注册资金符合下述要求:投子包1须达***600万元,投子包2须达***1200万元,投子包3须达***200万元; (二)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获得制造商对本项目授权投标的代理商; (三)投标人须具有二级以上机电设备安装资质证书; (四)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制造商2007年以来具有国内医院、地铁、机场、港口、铁路或大型市政工程的设备供货业绩(已完成或正在执行过程中的采购合同均可),且单项供货合同金额必须在***300万元以上; (五)在广州地区有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 (六)所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具有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购买招标文件时请提交经2007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一)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08年9月28日至2008年10月29日(办公时间内) (二)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广州市**采购中心前台 (三)招标文件工本费:*** 150元/套(售后不退) (四)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现场报名购买或通过转账支付购买。 通过转账支付购买的方法如下: 1.将招标文件工本费汇入:收 款 人:广州市**采购中心开户银行: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账 号:800102204811018并请注明购买单位名称及“事由:购买GGPC-[2008]324号招标文件” 2.登录本中心网址,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内下载招标文件(点击左上角的附件即可下载)。下载的招标文件为加密文件,划款后填写下载包中的《购买采购文件登记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汇款单传真至(020)83581722-335工作人员收,再致电020-83581674向工作人员索取密码(现场报名购买的可直接现场索取密码)。 (五)本中心只接受通过以上方式正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的投标。 注:无论何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均须准确填写《购买采购文件登记表》,并须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潜在投标人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潜在投标人或填表者承担。
四、招标答疑会时间及地点 (一)招标答疑会时间:2008年10月13日上午10:00。(二)地点:广州市**采购中心二楼会议室 注:如有答疑会纪要文件,请于2008年10月14日后在本中心网站下载。
五、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及地点 (一)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08年10月30日上午9:00~9:30(二)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08年10月30日上午9:30(三)开标地点:广州市**采购中心楼会议室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筹建工作办公室采购人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番禺中心医院内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34833380 (二)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名称:广州市**采购中心地址:广州市恒福路242号金丽楼首层(永泰路路口) 邮编:510095采购项目联系:(020)83581486潘小姐 传真:(020)83581722-334招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查询电话:(020)83582957廖小姐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周一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保存时间:2009/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