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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为进口机电设备撑起“保护伞”
日期:2015-06-24 10:44  点击:0

当收货人进口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到达口岸或使用目的地,发现货物外包装残损或数量短缺时该怎么办?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给出了答案日前,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商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先后联合制定出台了《新疆辖区进口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新疆辖区进口旧棉花收获机检验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为新疆进口机电设备撑起一把“保护伞”。

《新疆辖区进口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指出,进口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到达口岸或使用目的地,发现货物外包装残损或数量短缺时,收货人应当负责保护现场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口岸或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残损或数量鉴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对判为不合格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责令收货人退货、销毁。

同时,新疆检验检疫局也提醒广大进口成套设备使用部门,进口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因项目实施周期长或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收货人应修改或增加有关延长索赔期或质保期的商务条款并书面告知检验检疫机构,避免因客观原因丧失对外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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