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
——实例解析“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估法”
作者 王毅青 《中国招标》周刊
四、技术部分的评标价
上面已经讲过,大型成套设备的技术参数几乎全部为实质性响应的条件,所以技术部分的评价只有以下3种:
1、预计运行费用
首先,在条款里规定了:如不填报,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而导致废标。
然后在条款里规定:“#26.4.6预计运行费用(由投标人填报):
投标人所报空分装置各指标中的消耗值(原文件表格形式,现简化为):
(1)蒸汽消耗指标
(吨/小时)× (年)×8000(小时/年)
在空分装置系统连续正常运行条件下,按每年××小时(×年),以经评审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蒸汽消耗量最低的为基准(按每吨蒸汽××元***为计价依据)计算差额,将计算结果计入其评标总价中。
(2)循环水消耗指标
(吨/小时)× (年)×8000(小时/年)
在空分装置系统连续正常运行条件下,按每年××小时(×年),以经评审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循环水消耗量最低的为基准(按每吨循环水×元***为计价依据)计算差额,将计算结果计入其评标总价中。
(3)电的消耗指标
×元× kWh× (年)×8000(小时/年)
在空分装置连续正常运行条件下,以经评审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用电消耗量最低的为基准,按每负荷××万元***据实进行调整,将计算结果计入其评标总价中。”
2、维护费用
“以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文件中该项内容的最低报价为基准,每高百分之×,将增加其投标总价的百分之零点×,计入其评标价中,此项最终加价不得大于其投标总价的百分之×。“
3、投标设备的性能
本项目只对设备的性能中“自动变负荷功能”一项做了规定:“以有自动变负荷成熟应用业绩并配置自动变负荷功能的为准,否则增加其投标报价的百分之×,计入其评标总价中。”
而生产率是成套设备的硬性规定,已经标注“*”。
技术部分的条款就本项目来分析,能够采用增加金额方式计入评标总价的只找到以上3项,其实这是远远不够的。而受其“最低评标价法”方法的限制,其他软条件无法换算成量值计入评标价,即无法用加减法将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成套设备的评标换算成量化指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不能将视如技术评价内容中的设计方案、工艺配置、功能要求、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安装、调试和验收;服务评价内容中的服务流程、技术支持、**方案等成套设备评审内容中的“软条件”全部顾及到。其中,最不可忽视又不得不放弃的是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配套性能的优劣。大型成套设备的评标,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是设计方案和设备的配套性,它同样也是整个装置的关键,没有一个合理的设计方案就谈不上整个装置的合理性,而设备的选配直接影响到装置的成功与否,采用“最低评标价”无法将这些内容量化,也就等于将自己项目的成功与否这样重要的权利交给了别人。当然还有材质的选配、项目管理、项目实施计划(如大型设备运输方案)等无法量化的内容也都很重要,而同样无法计入评标价中。
即使本项目的评标标准已经编制成这样,对于操作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来讲已经很“晕”,评标委员会成员即使不“晕”,完成这项艰辛的工作也需头脑清晰方能缕顺思路,可是笔者知道,此标准无法完全满足本项目的评标需要,即只能做一个及格的项目,而不是优秀。
总之,《规范》没有出台前,大型成套设备的国际竞争性招标,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是不合适、不全面、不合理的。而采用“综合评估法”(打分法)进行大型成套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的评标无疑是可行和必须的。如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将上述技术、服务中无法量化的软条件按其重要程度授予权重加以分值量化,就彻底解决了“最低评标价法”中只能评审硬条件的弊端。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将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审内容进行细细分项,制定指标来对应分值区间内进行打分,汇总各评委分值后给各投标人排序,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使用这种方法进行大型成套设备的评标,更加合理,更能体现科学、择优的评标原则。
同时,《规范》在这里提供了操作“综合评估法”的原则、内容、方法、程序与规则,为大型成套设备的评标提供了方便。
前面讨论过的内容不再累述,只解析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在《规范》第三章“内容和要求”中规定评审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并遵循量化择优原则,对其权重明确规定:“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了解了这样一个规范性指标,其他无论商务、技术、服务所授予的权重及分值的比例分配就相应的简单、明了了。
其次,《规范》在第三章第十一条中对商务和技术内容的评价可以采用的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在本条的“方法”中规定了第(五)款:“总体设计、总体方案等无法量化比较的评价内容,可以采取两步评价方法”,并具体说明:“第一步,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确定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优劣等级,根据优劣等级对应的分值算术平均后确定该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平均等级;第二步,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的平均等级,在对应的分值区间内打分”。这种“两步评价方法”将设计方案的评价规定的很细致、明白,弥补了“最低评标价法”的缺憾,为总体设计、总体方案的评审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好方法。
第三、关于价格。《规范》中规定:“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分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分值和最小可能分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满分和0分”。这条规定与工程类“综合评估法”的价格记分方法有些不同,工程类招标习惯上会给一个基础分,即使最小可能分值也会给一个底线分。一般考虑的是,按照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拿出自己的本企业报价,其投标工作已经做了很多,付出了艰苦的劳动,即使做的不好也应给些分数,报价0分好象太残酷了,预算员和造价师回去还不得被开除。既然《规范》中已经规定了“应当”,那么也就有一些道理,做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只有认真执行才好。
第四、评标过程和结果分歧的处理。《规范》中还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过程及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这同样为评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在这里插上一段话:过去在工程类招标的“综合评估法”里的“评标原则和办法”中经常会看到一句这样的话:“……综合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这句话从表面看没有问题,很合理,但细推敲时发现什么情况下会出现综合得分相同?因为工程类招标报价得分相同的几率几乎没有,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只有发生在:技术得分高时报价得分低的才会与报价得分高同时技术得分低的在综合得分中相同(在此先不考虑其他商务条件的得分)。就这条而言,对于重视技术条件的项目,好象规定的就不是那么合理。下面看一看《规范》中规定:
第五、对排序的规定。《规范》中的价格得分,是载明在第四章“评价程序与规则”的第十七条:“价格评价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依次进行:(1)算术修正;(2)计算投标**(折扣/升降价)后的价格;(3)价格调整;(4)价格评分”。它与工程类报价分的确定相差不大,同样也存在技术分低中标的可能。在第二十一条中《规范》将一个一直以来存在分歧的问题用“应当”两个字“规范”了出来:“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得分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并依照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这样规定也有其合理性,因为还有商务、服务内容的分值掺在其中。总归,依照本条规定业主还是获得了一个较经济的标。
第六、除“*”以外的“不得”。《规范》第十四条:“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 即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一定比例的或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并且规定了40%和30%的比例。这条规定十分重要,将太出格的投标人剔出,不会影响到其他条件合理的人,才能够显示公平。只是笔者感觉比例好象稍大些了,还可以稍小些。但是既然是规范,制定明确、规定清楚、便于操作是根本。招标机构应了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执行。
第七、附表。在这里值得称赞的是一带而过、几乎漏掉的附表部分,虽然还没有用过,但基本能够满足大型成套设备国际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时使用。附表简单、明了、实用,便于填写(最怕那种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的人和事,特别喜欢那种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的人和事,它属于后一种),并一目了然,方便主管部门监督并具有可追溯性。
应该说《规范》是我们招标机构在工作中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招标机构工作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学会和遵守。
然而,有一个问题,希望有关主管部门提前有所了解,既“备案”。在操作国际招标项目时,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时间紧,业主方出于尽快获得经济效率和效益方面考虑,往往在招标全过程的时间安排上要求会很苛刻。大家在进行项目操作时都会碰到,一谈招标业主先问:得多少天?而一牵扯到“备案”,时间问题就突现出来。《规范》第三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其中“使用国内资金……”的备案时间和手续会很长、很麻烦吗?如果在整个招标过程中,由于项目备案、招标文件备案、评标办法的备案等等那么多的备案而耽误了业主项目的进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誉、时间、精力和财力都是赔不起的。而在商务部的文件中凡是有“主管部门备案”内容的,都没有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几日内予以备案或答复”,即备案的时间谁都无法确定。所以,项目进度也就不好确定,况且还有少数喜欢“潜规则”的监督“个人”,利用备案这点权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设置种种障碍以能够难为别人来满足个人的成就感和权利欲。如果真的碰上,做为企业你能有何办法?今年的六月十六日国家十部委办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决定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并于2008年6月18日联合出台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这《办法》里并没有将监督人排除在外,没有对监督人即主管部门工作的制约规定不能不说是文件的一处遗憾。
随着招标投标活动越来越深入人心,各种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商务部《规范》的出台,无疑为我们今后的大型成套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并解决了大型成套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在评标工作中的难题,是国际竞争性招标活动逐步完善的体现,它为推进这项工作与国际接轨又迈出的一大步。这是一项业主、招标机构、投标人三赢的大好事。望大家继续努力,总结经验,共同抵制招标投标领域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把《规范》内容学懂吃透,尽快运用到本职工作当中去。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