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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供应商有不良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52
核心提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供应商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供应商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这七种情形是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签订的**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采购合同的;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适用优先或强制**采购优惠政策的合同的;未按**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擅自变更、解除**采购合同的。

  征求意见稿对**采购“本国货物”做出了进一步定义,“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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