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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三代内不得沾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49
核心提示: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与供应商的法定

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我国**采购法规定,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并指出“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员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将对**采购供应商设七条“红线”: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签订的**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采购合同的;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适用优先或强制**采购优惠政策的合同的;未按**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擅自变更、解除**采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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