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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12
核心提示:一次偶然的机会,在一位朋友那里有幸看到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还是2008年4月15

一次偶然的机会,在一位朋友那里有幸看到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还是2008年4月15日版,看来是最新的版本。

以下是该《征求意见稿》的第五十五条,是关于[中标人的确定]。

第五十五条 [中标人的确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低于放弃中标价与后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或者重新招标中标价之间差价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差价与投标保证金之间的差额。导致重新招标的,还应当赔偿重新招标的成本。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也不得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确定中标人。

评论一

该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该规定是否在暗示,使用非国有资金或者非国家融资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评论二

该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该规定中两处用的是“可”,不是“应当”。这是否意味着,招标人也可不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招标人也可不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评论三

该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在法律用词中,“应当”一词与“必须”相当。按此规定,实际上是评标委员会直接定了标,《实施条例》还是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

Laochan 曾多次呼吁,并寄希望于《实施条例》,希望《实施条例》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Laochan 在《论定标权的归属》一文中已详细论述:

《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定标权

招标人在招标中的主体地位是享有定标权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招标项目,也不能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

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有罪推定”思维所致

评标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无疑是在扼*中国招标

科学、合理、合法地让定标权“三足鼎立”

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中国招标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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