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滴水可以看见大海。它的意思是,从一个典型事件,深入分析,可以总结出许多的普遍性的东西来。目前,中国国际招标网社区上面进行的“定标权”争论,就有这个意义。
可能和许多其他网友一样,本人没有在此争论中多发言和跟帖。为什么呢?因为,本人是抱着以学习为主的态度,想从两方面的激烈争论中,多学习一点自己不懂的知识,多弄清一点自己含糊的问题。学习中必然引起深入的思考。下面,把自己学习思考的几个重点问题,向大家汇报一下。那些问题,可能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解决的,需要更多的人们参与,群策群力;再大的难题我们也能够解决。
第一方面:加深对于《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理解
虽然,我们单位的领导,并没有要求大家都把《招标投标法》背下来,但是,自己看过不少遍,觉得没有什么新的东西了。通过这次争论,有针对性的学习,感觉大不一样。
比如,过去常听有人说,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意思是说,它主要是规范和规定招标投标中有关程序的;不是规范一些“实质性”内容的。
现在,本人明白了:招标投标法不仅仅是规范程序,而且,含有宗旨和若干原则精神,含有对于赋予招标**利同时又有制约的。它实质上,是一部公共采购法。(参看本人的思考5)。
再比如,过去常听到一种说法,本人也相信它:“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在中国境内一切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这是一个容易让人困惑的问题。因为,在《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明明白白的写着:【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可是,本人对此产生了疑惑:为什么大部分的条款,都是针对“国有资金”的项目的?为什么林善谋的书籍,写了关于“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等问题;但是,为什么至今没有看见一个政令,对于“自愿招标”作出规范?为什么一些名叫“招标”实为“拍卖”的事情(比如那个著名的广告招标),至今没有那一个部门去管一管?……
诸多的现实,使本人产生了一个想法:《招标投标法》其实是一部公共采购法;对于其他非公共项目,实际上不打算多去过问……管理好公共采购的招标就足可以了。
第三,“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权力太大,没有制约,不好办”,人们也常常听到这种说法。实际上,《招标投标法》的确没有明确约束招标人的具体条款,那是它的不足;但是,从总体上看,从《招标投标法》的全文看,它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给予招标人最大的“自主权”的。我们应当学会辩证的,全面的看问题。当然如果将来的《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那样会更好。
第二方面:关于定标权争论的多方面意见:
首先,人们应该感谢laochan,是他,几年来坚持独立思考,不断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招标的基本问题的文章,引发人们深入思考。人们也应该感谢汉瓦,他参加本社区不久,编写出了许多高质量的文章;特别是认真地对laochan和本人的观点提出质疑和商榷。
然而,仔细想起来,关于“定标权”的社会上的看法,可能不止国际招标网专题列出的“正方”与“反方”两种情况。本人归纳,大概是5种观点:
第一种,是坚决主张“完全的定标权”,质问“我采购,为什么我不能做主?”;
第二种,基本上是laochan代表的观点:应该依法归还招标人的“定标权”;至于“反腐败”和“制约”等问题,与之不是对立的,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来解决。
第三种,是处于“中立”的其他观点,也许有不少人觉得争论的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
第四种,是以汉瓦为代表的观点,认为:目前法规的规定,不是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而是规范;是在原则许可的条件下,具体的局部的对其“制约”。本人觉得“汉瓦”的意见,可能更接近有关领导和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种,是部分地区和部门的领导以及监管部门人员的意见。他们认为,由于资金是“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不是招标人自己的钱,所以,招标人本身没有“定标权”。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采购招标人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甚至不能进入评标现场;采购人,招标人代表发表“倾向性意见”被认为是“极大的问题”“会影响评标委员会的其他专家”。……。当然,持这种意见的人,可能也是少数。
作为最主要的两方,laochan和汉瓦,都发表了各自精彩的辩护词,启发人们从多方面去思考在“定标权”争论背后的种种认识上的分歧。
作为本人呢,最大的收获,是懂得在此问题背后,涉及到“权利”与“权力”两种概念。其实,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权利”一般指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权益、利益等等,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则多指**部门在执行公务时的职责和威力。
